关于印发《河南省豫北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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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4-18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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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豫北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各支部:
为规范我公司党委议事决策行为,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集团公司党委的安排部署,在我公司的贯彻落实,确保党委集体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经2020年3月4日党委(党的建设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河南省豫北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务必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请广大党员干部予以监督。
特此通知。
附件:河南省豫北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
2020年3月6日
附 件:
河南省豫北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河南省豫北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规范决策程序行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集团党委《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结合公司党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议事原则及方式
第二条 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原则。把握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依法维护各方权益,切实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三条 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坚持做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
第四条 群众路线原则。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前,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党委决策、决议和意见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得到群众的理解、支持和拥护。
第五条 实事求是原则。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实际,进行科学决策,保证决策的准确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 党委议事主要通过召开党委会议或党委扩大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党委召开会议,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党委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由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 公司党委会议事的主要范围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会议、领导重要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公司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向上级党组织及有关部门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向下级党组织下发的重要通知、通报;
(三)讨论、研究党组织自身建设工作,包括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讨论研究后备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依法治企的工作思路、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和具体措施,涉及公司重大改革、发展、稳定问题的意见建议,“三重一大”等方面的事项;
(四)公司党内重要制度规定的制定、执行、修改和废止;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党代会换届选举有关事宜;
(五)按照程序及有关规定,提名党委委员候选人;按照程序及有关规定,向董事会推荐董事人选,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中层及外派管理人员的任免、调动等事项;按照用人管理办法,研究决定一般员工的录用、调动、离职等事项;
(六)推荐、任免、管理分公司和子公司高管人员;
1. 任免所属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董事人选、董事人选、经理层人选,并对其报酬进行审批;
2. 向控股公司的股东大会推荐法定代表人人选、董事人选、经理层人选;
3. 向参股公司委派出资人代表;
4. 任免所属分公司的负责人。
(七)研究决定公司党委工作机构及分、子公司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和调整;
(八)公司先进典型的评比、表彰、宣传和奖励;
(九)听取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和纪检监察工作;
(十)审批违纪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的处理意见;
(十一)党员的教育管理及积极分子培养、党员发展的有关问题;
(十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事项;
(十三)其他需要党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技术攻关、技术引进方案;
(二)财务预决算、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公司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奖惩、管理和监督;
(四)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
(五)公司内设机构及子公司、分公司的设置、调整及撤销;
(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职工收入分配、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的重要决策和提交职代会审议的议题。
(七)其他需要党委参与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党委会议的议题应由党委书记或者党委书记委托的会议召集人确定。党委书记可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决定召开党委会议或党委扩大会议,党委扩大会议范围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副书记都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一名党委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2天通知党委成员,会议有关材料应当同时送传。党委议决事项,会前应当有充分的准备。提交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事前应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并提出有依据的议案。党委主要负责人对会议议题先行交换意见,统一思想认识,为开好会议做好准备。议决的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和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党委会议时,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达。会后,会议召集人应当直接或者委托出席会议的党委成员向其通报会议决定事项。
第十四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可随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少数人意见可以保留。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决定。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如果出现意见分歧或者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表决。推荐、提名干部人选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应当逐个讨论表决。对干部的任免(聘任、解聘)、调动、奖惩事项,属于党委管理权限内的,由党委讨论决定;需由上级党委(党组)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经党委讨论通过后再行报批。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党委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原则,由党委委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汇报。对党委的决议,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遇到新情况,应在党委内部进行讨论,但在党委集体没有作出新决定前,不得随意更改变通。对会议讨论的重要内容,除按规定进行传达外,与会人员均需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向外泄漏。
第十七条 党委研究的事项,凡涉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的,本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召开党委会议,均应作记录。对会议的时间、地点、出缺席人员、主持人、议题、每名委员的发言及决议情况都要记录清楚。党委会议记录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记录并妥善保管。查阅会议记录,须报党委书记批准。会议纪要由党群工作部拟写经主管领导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审核确定后由全体党委成员会签,由党委书记签发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党委扩大会、党政联席会按照本议事规则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司党委会议研究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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