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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起点 新征程 新名称 ——豫北院正式更名为河南省水务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70载风雨来路,70年发展历程。近日,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传来好消息,正式批复同意豫北院更名为“河南省水务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豫北院始建于1953年,几经历史沿革,逐渐发展壮大,于2017年8月,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成为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旗下全资子公司,2021年5月,公司总部由安阳市搬迁至郑州市河南水投大厦。近年来,公司业务规模不断壮大,实现了经营业绩连年攀升的优异成绩。为了更好服务集团未来的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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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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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起点 新征程 新名称 ——豫北院正式更名为河南省水务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70载风雨来路,70年发展历程。近日,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传来好消息,正式批复同意豫北院更名为“河南省水务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豫北院始建于1953年,几经历史沿革,逐渐发展壮大,于2017年8月,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成为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旗下全资子公司,2021年5月,公司总部由安阳市搬迁至郑州市河南水投大厦。近年来,公司业务规模不断壮大,实现了经营业绩连年攀升的优异成绩。为了更好服务集团未来的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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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明确省市县6∶2∶2资金分担比例,今年590万亩高标准农田加快建设

11月22日,记者从省农业农村厅获悉,今年我省强化财政投入支持建设高标准农田,明确省市县三级按6∶2∶2的资金分担比例,加快推进今年590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  建设高标准农田,是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举措,是扶贫攻坚的重要抓手。目前,全省现有耕地面积1.2亿亩,有基本农田1.02亿亩,根据规划,到2025年全省要建设高标准农田8000万亩。  作为全国的农业大省、粮食生产大省,多年来,我省不断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从2012年起,全省累计投入873亿元,建设高标准农田6163万亩,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50.7%,累计新增粮食生产能力184亿斤,粮食产量连续13年稳定在1000亿斤以上,近3年连续稳定在1300亿斤以上。去年,我省在国务院激励考核中总分第一,被纳入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明显的4个激励省份之一,奖励增加我省建设资金2亿元。  建设高标准农田,我省制定了“三个优先、一个支持”项目分配方案:优先“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优先贫困县,特别是还没摘帽又积极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贫困县;优先领导重视、干部群众积极性高、地方投入能力强的地区;积极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和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  根据分配方案,今年我省590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其中在黄淮海平原分配了410万亩、占今年建设任务的约70%,南阳盆地80万亩,豫西北山前平原60万亩,其他地区40万亩。  省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管理处负责人介绍,今年国家下达我省590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其中高效节水灌溉136万亩,省市县三级按6∶2∶2的资金分担比例投入,高标准农田项目每亩投资不低于1500元,高效节水灌溉项目每亩投资不低于1600元。目前全省各地项目已陆续开工,正在掀起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潮。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供了遵循。“我省将深入贯彻落实国办文件精神,加快构建‘五统一’管理体制,不断强化财政投入保障,探索创新投融资模式,健全已建工程管护机制,严格高标准农田保护利用,加快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为脱贫攻坚助力加油,为乡村振兴打牢基础。”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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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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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加快推进卫河共产主义渠治理,积极推动机制砂生产应用 

4月13日,副省长武国定到鹤壁市、新乡市调研卫河共产主义渠治理工程、河道采砂治理和机制砂生态产业链情况。  武国定先后来到卫河共产主义渠淇县段、新乡市城区段及凤泉湖工程现场,逐一察看工程进度。还深入卫辉市中誉鼎力公司及辉县市上八里制砂公司,了解机制砂的设备制造、生产工艺、市场应用等情况。  武国定强调,卫河共产主义渠是我省确定的“四水同治”十大水利工程之一。要科学组织施工,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要做好防汛准备,确保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推广机制砂是解决河砂乱采问题和市场用砂供需矛盾的治本之策,是推动绿色建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新乡市利用废弃矿石、鹅卵石生产机制砂,生产设备实现本土化、智能化,并对河床实施生态修复,可谓一举多得。各地要学习借鉴新乡市的经验,通过两年时间的努力,在全省基本实现机制砂替代河砂,构建供需平衡、价格合理、绿色环保、优质高效的砂石产业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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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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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将建成八千万亩高标准农田

时近岁末,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数据纷纷出炉。数据,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也是民生改善的“温度计”,折射出我国一年来极不平凡的发展历程。  12月6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变。要增强必胜信心,善于把外部压力转化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强大动力,集中精力办好自己的事。  今日起,本报推出“新数据新看点”系列报道,从经济数据入手,看亮点、析变化,解读这些数据对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意味着什么,帮助公众正确看待当前经济形势,增强必胜信心。  年根儿算账,江西省余干县东河村的章兴发长舒了一口气:“遭了旱灾不减产,多亏今年有了高标准农田!”  老章眼见着高标准农田项目落户东河村,通路、整地,打破田垄,打通支、斗、毛渠,几千亩农田告别“靠天吃饭”。  高标准究竟高在哪?“好处多着哩!”老章掰指头细数:浇地不愁,一亩多打200斤粮;大农机下田,自家15亩水稻收割只用3小时;节肥省药,每亩省出100多元……“这样种粮有干头,一亩增收500元!”  小账连大账。老章家的变化正是我国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一个缩影。高标准农田,就是通过水、土、田、林、路综合治理,让中低产田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保障粮食安全、实现“藏粮于地”。截至去年底,全国累计建成入库高标准农田约6.4亿亩。今年,全国计划再建设高标准农田8000万亩,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再上一个新台阶。到2022年,将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  10亿亩高标准农田意味着什么?可以用3个数字来说明。  “1万亿斤”——高标准农田稳住粮食产能大头,10亿亩高标准农田,以此保障粮食产能稳定在1万亿斤以上。这一数字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80%左右,确保任何时候产得出、供得上,牢牢稳住粮食安全的基本盘。  “过去春怕旱、秋怕涝,如今地平整、土肥沃、旱能浇、涝能排,小麦颗粒饱满,没有瘪籽儿,没有黑籽儿,亩产1000斤没跑儿!”山东省商河县史家庙村种粮大户史益民说。  评估数据显示,高标准农田项目区耕地质量能够提升1到2个等级,粮食产能平均提高10%到20%,亩均粮食产量提高100公斤,实现“一季千斤,两季吨粮”。  “19.1%”——高标准农田推动农业生产率先“变优”“变绿”,项目区农药施用量减少19.1%,同时,化肥施用量也减少了13.8%。在项目区示范带动下,今年全国优质专用小麦比例达33%,比上年提高3个百分点。  “做面包要强筋的,做馒头要中筋的,如今种小麦更讲究了!”河南省襄城县十里铺镇二甲王村种粮大户王占定说,今年60多亩高标准农田里,防虫害用上了植保无人机,“‘黑匣子’真神!喷多少药、多少面积,在手机上看得清清楚楚,绿色优质才能卖出好价钱。”  一个个项目区里,硬件强起来,软件跟上来,新品种、新技术、智慧农业等先进要素聚集,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向纵深推进,少的、好的调上来,多的、非优势的减下去,田野里激活新动能。  “500元”——高标准农田建成后,一方面,项目区人工、肥料、农药等投入成本下降;另一方面,粮食产量和品质提升,亩均可以增加综合收益约500元。  “渠道三面光,10分钟就把水送到地头;机耕路硬化,运输车辆能到田间。条件好了,今年种完小麦又抢种一季蔬菜,一季变两季,多赚8000元。”江苏省新沂市时集镇凤云村种植大户阚明航乐得合不拢嘴。  建设高标准农田,离不开给力的投入。2019年,中央财政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859亿元,今年10月,提前下达2020年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616亿元。真金白银的投入,让种粮主体更有底气。  建设高标准农田,还将兼顾数量与质量。各地将突出抓好耕地保护、地力提升和高效节水灌溉,为土地持续“减肥”“节药”、补充“营养”,破解农业发展的资源瓶颈,牢牢端稳中国人自己的饭碗,为应对各种风险挑战赢得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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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资产成功发行4亿美元债,系首单地方国有AMC境外债

河南进军国际资本市场多层次融资实践又有新突破。11月24日,记者从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获悉,中原资产成功发行4亿美元3年期高级无抵押债券,利率4.20%,全场认购超5倍,这是全国首家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在境外市场发行美元债。  本次债券发行吸引了包括贝莱德、瑞士银行、瑞士信贷、摩根斯坦利等全球知名机构在内的70家投资机构积极参与。  “此次成功发行境外美元债,意味着中原资产境内外公募信用债券直接融资渠道全线打通。”中原资产董事长马洪斌说,作为第一单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简称地方“AMC”)“投资级”境外美元债发行成功,充分表明国际投资者对河南经济以及地方AMC综合实力的认可,也加快了地方AMC行业国际资本市场融资的进程。  在此之前,中原资产获得了BBB(惠誉/稳定)、Baa3(穆迪/稳定)国际主体评级,成为全国首家获得投资级国际评级的地方AMC,取得地方AMC迄今最高等级国际评级。  在当前中美贸易战、香港经济变化的复杂形势下,11月21日,基于综合判断,中原资产果断以4.7%区间初始价格开簿定价,引起市场投资者热烈追捧,开簿一个小时账簿订单超过15亿美元,全日账簿订单峰值超过20亿美元,实现超过5倍认购。最终定价较初始价格大幅收窄50基点,是近年来收窄幅度最高的交易之一,最终以4.2%的票面利率成功发行。  据了解,中原资产近年来充分发挥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助推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实施功能,不断创新突破,先后发行行业首单永续债、资产证券化以及省内首单纾困债等,成为地方AMC行业直接融资的领头羊,为支持河南省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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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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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今年是PPP刮骨疗毒的一年,刹住了泛化、异化乱象

11月22日,在第四届中国PPP融资论坛上,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中心主任焦小平表示,2017年至2018年,对PPP来说是刮骨疗毒的一年。”非常感谢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及时刹住了PPP乱象。“他说。  焦小平还透露,财政部将下发规范PPP发展的相关意见,强调依法合规的公共预算10%支出红线以内的PPP支出责任并不属于政府隐性债务,并强调PPP财政支出责任必须要纳入政府预算。  PP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旨在打破垄断、放宽准入、鼓励竞争,允许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项目。  根据财政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统计,截至2018年10月末,近5年来,全国已有4302个PPP项目签约落地,带动投资6.6万亿,涵盖市政工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19个领域一大批基础设施项目和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投入运营服务。  在PPP改革中,部分地方出现了泛化、异化等不规范发展问题。自2017年以来,全国开展了PPP项目库集中清理工作。  焦小平表示,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财政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迅速行动,全面清理整顿PPP市场,刹住了泛化、异化乱象。  焦小平表示,自去年8月份以来,财政部开展了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的全面核查工作,把PPP项目支出责任全面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对于PPP项目支出超出本地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10%红线的地区,坚决停止新项目入库。目前在全国2461个已实施PPP项目的地区,仅有6个地区的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10%红线。“PPP整体风险已经控制在安全区间内。”他说。  据财政部公布,为防范PPP被泛化滥用,去年下半年以来,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PPP项目库集中清理整顿,防止地方政府把PPP异化为新的融资手段,坚决遏制隐性债务风险。各地累计清理退库2428个项目、涉及投资额2.9万亿元,整改完善2005个项目、涉及投资额3.1万亿元。  焦小平表示,下一步,财政部将配合司法部加快推进PPP条例出台。  焦小平还透露,财政部即将下发规范PPP发展的相关意见。相关意见在明确10%的指出红线绝对不能打破的同时,强调依法合规的10%支出红线以内的PPP支出责任并不属于隐性债务。并且,意见还强调依法合规的PPP财政支出责任必须要纳入预算。“政府要带头履约。”焦小平说。  焦小平表示,针对部分民企反应的“肥肉吃不着,瘦肉很少”问题,下一步,要鼓励地方政府拿出更多的优质项目向社会资本推出,特别是向民营企业推荐优质项目。他强调,民营企业平等享受PPP相关的国家财政政策。  据透露,下一步,PPP项目将优先支持补短板项目,优先支持污染防治、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基础公共服务补短板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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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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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农业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突出抓好耕地保护、地力提升和高效节水灌溉,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补齐农田基础设施短板,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切实增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基础。  《意见》提出,要坚持夯实基础、确保产能,因地制宜、综合治理,依法严管、良田粮用,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等原则,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到2022年全国建成10亿亩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以此稳定保障1万亿斤以上粮食产能;到2035年全国高标准农田保有量进一步提高,不断夯实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基础。  《意见》强调,要构建集中统一高效的管理新体制。一是统一规划布局。修编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集中力量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高标准农田。二是统一建设标准。研究制定分区域、分类型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及定额,健全耕地质量监测评价标准。三是统一组织实施。及时分解落实高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同步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四是统一验收考核。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要求,进一步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制度,强化评价结果运用。五是统一上图入库。建立农田管理大数据平台,把各级农田建设项目各阶段相关信息上图入库,建成全国农田建设“一张图”和监管系统。  《意见》明确,要强化资金投入和机制创新。建立健全农田建设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将农田建设作为财政支出重点事项。发挥政府投入引导和撬动作用,完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使用机制。开展绿色农田建设示范,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整县示范。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建成的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意见》要求,农田建设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大基础支撑,推进农田建设法规制度建设。严格保护利用,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加强风险防控和工作指导,强化农田建设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  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  国办发〔2019〕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确保重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供给,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首要任务。建设高标准农田,是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举措。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我国农业基础设施薄弱、防灾抗灾减灾能力不强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粮食安全基础仍不稳固。为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农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聚焦重点区域,统筹整合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建设内容,加强建设管理,突出抓好耕地保护、地力提升和高效节水灌溉,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补齐农业基础设施短板,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切实增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夯实基础,确保产能。突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优势区,着力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提升耕地质量,持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稳步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  因地制宜,综合治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依据自然资源禀赋和国土空间、水资源利用等规划,根据各地农业生产特征,科学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布局、标准和内容,推进田水林路电综合配套。  依法严管,良田粮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强化用途管控,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完善管护机制,确保长期发挥效益。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支持高标准农田主要用于粮食生产。  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切实落实地方政府责任,持续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农田建设。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投劳,参与农田建设和运营管理。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国建成8亿亩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到2022年,建成10亿亩高标准农田,以此稳定保障1万亿斤以上粮食产能;到2035年,通过持续改造提升,全国高标准农田保有量进一步提高,不断夯实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基础。  二、构建集中统一高效的管理新体制  (四)统一规划布局。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清查,全面摸清各地高标准农田数量、质量、分布和利用状况。结合国土空间、水资源利用等相关规划,修编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农田建设规划体系,找准潜力区域,明确目标任务和建设布局,确定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和时序安排。把高效节水灌溉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集中力量建设高标准农田。粮食主产区要立足打造粮食生产核心区,加快区域化整体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粮食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要加快建设一批高标准农田,保持粮食自给率。优先支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以及工作基础好的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五)统一建设标准。加快修订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研究制定分区域、分类型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及定额,健全耕地质量监测评价标准,构建农田建设标准体系。各省(区、市)可依据国家标准编制地方标准,因地制宜开展农田建设。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统一规范工程建设、科技服务和建后管护等要求。综合考虑农业农村发展要求、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建设内容和投资标准。在确保完成新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基础上,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对已建项目区进行改造提升。(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标准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统一组织实施。及时分解落实高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同步发展高效节水灌溉。统筹整合各渠道农田建设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开展项目前期准备、申报审批、招标投标、工程施工和监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移交管护等工作,实现农田建设项目集中统一高效管理。严格执行建设标准,确保建设质量。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调动农民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性,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好农民权益。积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规范有序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统一验收考核。建立健全“定期调度、分析研判、通报约谈、奖优罚劣”的任务落实机制,确保年度建设任务如期保质保量完成。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要求,进一步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制度。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对完成任务好的予以倾斜支持,对未完成任务的进行约谈处罚。严格按程序开展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评价,向社会统一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统一上图入库。运用遥感监控等技术,建立农田管理大数据平台,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全面承接高标准农田建设历史数据,统一标准规范、统一数据要求,把各级农田建设项目立项、实施、验收、使用等各阶段相关信息上图入库,建成全国农田建设“一张图”和监管系统,实现有据可查、全程监控、精准管理、资源共享。各地要加快完成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工作,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数据共享和对接移交等工作。(农业农村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资金投入和机制创新  (九)加强财政投入保障。建立健全农田建设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各地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农田建设作为重点事项,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标准和成本变化,合理保障财政资金投入。加大土地出让收入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支持力度。各地要按规定及时落实地方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应承担地方财政投入的主要支出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国家确定的投资标准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地方财政投入,提高项目投资标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创新投融资模式。发挥政府投入引导和撬动作用,采取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地方政府有序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在严格规范政府债务管理的同时,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引导商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完善政银担合作机制,加强与信贷担保等政策衔接。鼓励地方政府在债务限额内发行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在债券发行完成前,对预算已安排债券资金的项目可先行调度库款开展建设,债券发行后及时归垫。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探索利用国外贷款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使用机制。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和新增产能的核定流程、核定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经核定后,及时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库,在满足本区域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情况下,可用于跨区域耕地占补平衡调剂。加强新增耕地指标跨区域调剂统筹和收益调节分配,拓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投入渠道。土地指标跨省域调剂收益要按规定用于增加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各地要将省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示范引领。开展绿色农田建设示范,推动耕地质量保护提升、生态涵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田园生态改善有机融合,提升农田生态功能。选取一批土壤盐碱化、酸化、退化和工程性缺水等区域,针对农业生产存在的主要障碍因素,采取专项工程措施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为相同类型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进行试验示范。在潜力大、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的地区,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整县示范。(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健全工程管护机制。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各地要建立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调动受益主体管护积极性,确保建成的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将建后管护落实情况纳入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范围。(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农田建设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强化省级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责任制,抓好规划实施、任务落实、资金保障、监督评价和运营管护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履行好农田建设集中统一管理职责,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人民银行、银保监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规划指导、资金投入、新增耕地核定、水资源利用和管理、金融支持等工作,协同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农田建设良好氛围。(农业农村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大基础支撑。推进农田建设法规制度建设,制定完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监督评估和监测评价等办法。加强农田建设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队伍建设,重点配强县乡两级工作力量,与当地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相适应。围绕农田建设关键技术问题,开展科学研究,组织科技攻关。大力引进推广高标准农田建设先进实用技术,加强工程建设与农机农艺技术的集成和应用,推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加强农田建设行业管理服务,加大相关技术培训力度,提升农田建设管理技术水平。(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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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5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6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湿地、坑塘、蓄滞洪区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逐步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量,保障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省、省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实行河(湖)长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河(湖)长体系,分级分段(区)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河(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湖)长实施督导和考核。  村民委员会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村水环境。  第七条 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各省辖市水环境质量目标、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水环境质量目标、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保障水污染防治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正常使用,满足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的需要。加强水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支持,推行水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水环境保护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大水污染防治宣传力度,开展舆论监督,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水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推广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生产方式,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并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公民应当增强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意识,采取有利于减少水污染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水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编制《河南省水功能区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江河的流域规划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  (二)分阶段达到的水质目标及时限;(三)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和重点污染源;  (四)水污染防治的具体实施措施;(五)人口集聚区及工业集聚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第十三条 达到国家和本省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要求,制定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措施。  未达到国家和本省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和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制定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水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水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及其实施效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目标、水环境容量、水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合理分解落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十七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设置排污口。  排放国家公布名录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及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用、闲置或者拆除。未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  (二)所在区域水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省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省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以下可能对水体产生污染的活动:  (一)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二)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和设备;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四)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五)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剧毒物质的可溶性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六)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七)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八)向水体排放、倾倒未经过消毒处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九)向城镇雨水管网排放未经处理的生产生活污水和倾倒垃圾;  (十)使用无防渗漏措施或者防渗漏措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沟渠、坑塘、塌陷区、尾矿坝、废弃矿井等输送、存贮或者排放含有毒污染物或者病原体的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十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违法设置排污口,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第二十一条 实行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制度,具体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优先保障重点河流生态基本流量。  第二十二条 实行水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省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履行水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察。督察结果作为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落实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对水资源管理及水污染防治成效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约谈可以邀请媒体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日常监测,并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造成严重水环境污染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和物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水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网址等,建立健全水污染举报处理机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核实并处理。对实名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反馈处理结果。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污染水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鼓励支持水污染公益诉讼。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水污染公益诉讼提起人提供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等便利。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促进企业绿色转型发展,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条 新建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产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专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鼓励和引导现有工业项目入驻工业集聚区。  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施,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节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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